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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石生方、卢战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生,石生方,卢战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4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生。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石生方。上诉人(一审被告)卢战辉。石生方、卢战辉委托代理人海宏义,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文生、石生方、卢战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雯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