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智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阳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干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虎,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创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虞育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140元,由原告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