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3号原告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二○○九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