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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3号原告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二○○九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