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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0号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湖新区灵芝镇××村。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被告绍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弄。法定代表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