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吴文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霞,吴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霞。被执行人吴文霞。申请执行人刘玉霞与被执行人吴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泰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霞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吴文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刘玉霞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130元、执行费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文霞现今外出,下落不明,其财产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烟草公司宿舍101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尚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结有待于另案对财产的处理。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文霞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结有待于另案对财产的处理。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