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柏松与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柏松,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胡柏松。委托代理人:何正桥,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村。负责人:邵马西,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柏松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居民委员会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柏松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柏松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