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92号原告顾××。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顾××以与被告童××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