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号原告:李××。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倪××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