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黄姑××居民会。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江苏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区××宝××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财产保全费426元,由原告平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洪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丽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