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心纸业××司与平阳县××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心纸业××司,平阳县××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30号原告:瑞安市××心纸业××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林××、邵××。被告:平阳县××印刷厂,住所地:平阳县××路(温州天龙塑料企业集团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池××、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心纸业××司与被告平阳县××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心纸业××司于2009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心纸业××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81元,减半收取5040.50元,由瑞安市××心纸业××司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