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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吕××、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吕××,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吕××。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吕××、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讼争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6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何乐钦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人民陪审员  俞冠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