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吕××、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吕××,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吕××。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吕××、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讼争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6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何乐钦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人民陪审员 俞冠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