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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华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75号原告永康市华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六街050-052号。法定代表人徐克勤。被告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区5楼19951号。法定代表人叶昌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华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华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华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