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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浙江)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行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晖。上诉人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向其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