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史××与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买卖与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史××与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买卖,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史××。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产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甲、马乙。原告史××与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故中止审理,后经原告申请,本案于2009年12月29日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诉称: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向原告赊购一批珍珠,11-12二面光珍珠298市斤,每市斤单价980元,计货款292,040元,10-11二面光珍珠1.76市斤,每市斤单价980元,计货款1,720元,以上合计货款293,760元。该货款双方约定欠期4个月,如逾期则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此后被告已分两次共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93,76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珍珠欠款93,760元,并支付从2007年7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违约金。审理中,原告对违约金同意按月利率10‰计算。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凭证上记载的单价980元是每公斤价格,且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明显过高,如果双方调解,同意按月利率10‰计算。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款凭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份,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史××与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之间买卖珍珠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3,7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现原告同意降低计算标准即按月利率10‰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单价980元是每公斤价格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史××货款计人民币93,760元,并支付从2007年7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依法减半收取1,07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2元,由原告史××负担92元,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史××垫交,被告诸暨××××养殖加工有限公司应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