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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3号原告:杨××。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蒋××承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