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3号原告:杨××。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蒋××承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