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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利明与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陈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明。委托代理人:徐建章。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