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县××城镇××路××桥北堍。法定代表人: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原审被告:吴××。上诉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肖 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