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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翟××与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翟××。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张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