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翟××与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翟××。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张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