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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2008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左某路过本市上城区里太祖湾77号时,见被害人唐某甲内无人,遂溜门入室,窃得唐佳放在床上包内的现金600元及放在桌上的三星F308黑色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1626元)后离开。因发现被窃,唐佳就将���己室内电脑的摄像头打开进行监控。同年9月19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趁被害人唐某甲内无人之机,再次溜门入室行窃,因未找到财物而离开。次日凌晨,被害人唐某乙看电脑监控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调查,于同日在里太祖湾15号被告人租住处将其抓获。案发后,从被告人处追回的现金570元及三星F308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手机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