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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服装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美丽××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服装有限公司,德清县美丽××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嘉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镇××北。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章××。被告:德清县美丽××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程××。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美丽××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该合同第九条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方所在地”,没有载明“甲方所在地法院”,故协议管辖无效,应按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德清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2008年11月20日及2008年12月5日的2份委托加工合同,该2份合同的第九条均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方所在地”,故原、被告双方在该2份合同中已明确了协议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即海宁市。被告认为未加上“法院”属协议管辖不明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般要解决合同纠纷打官司应当是起诉至法院,故“法院”两字有无不影响协议管辖地的明确,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提供的2008年11月25日的合同载明的合同协议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但本案原告未就该合同进行起诉,即使经济纠纷涉及到该合同,因该合同标的只有292938元,与2008年12月5日的合同752000元相差较大,根据数额大的合同吸收数额小的合同原则,也应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清县美丽××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清县美丽××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仲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