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国强与刘久杭、黄剑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强,刘久杭,黄剑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1号原告:林国强,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梅郎路别墅区2号,系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朱强,男,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久杭,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坂中村坂后71号。系温州市瓯海南白象瑞闽箱包配件加工厂业主。被告:黄剑峰,省闽清县塔庄镇塔庄村塔上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强与被告刘久杭、黄剑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6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原告林国强负担。审 判 长 葛一兰人民陪审员 刘小剑人民陪审员 吕良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恒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