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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为与被告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金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