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为与被告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金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