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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红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枫叶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燕,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涛,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梅,中外会展杂志社记者。委托代理人黄丽丽,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无业。上诉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上诉人陕西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