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文××县××人专××车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县××人专××车协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5号原告:张××。被告:文××县××人专××车协会,住所地市场。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文××县××人专××车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潘丽红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