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号原告刘××。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范××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长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