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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号原告刘××。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范××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长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