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嵊州市××、葛××与吕××、嵊州市××光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吕××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嵊州市××,葛××,嵊州市××光灯××有限公司,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原审被告嵊州市××光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原审被告宋××。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嵊州市××光灯××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本院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1月25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