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金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日至3月4日间,被告人陈某、金某伙同陈列深(另处)、余晓艳(已亡)在本市西湖区多处地点,先后七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4500元。在组织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等人雇佣被告人沈某、郑益民(另处),有被告人沈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郑益民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具体如下:1、2008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等人组织10余人在本市西湖区龙坞长埭村一山坡平房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2、2008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余晓艳等人组织10余人在本市西湖区大清谷一山下农民房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3、2008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余晓艳等人组织10余人在本市西湖区转塘中村驾校一房屋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2500元。4、2008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余晓艳等人组织10余人在本市西湖区转塘阳明谷一别墅地下室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5、200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余晓艳等人组织10余人再次在本市西湖区大清谷一山下农民房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6、2008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余晓艳等人组织10余人在本市西湖区转塘阳明谷一别墅地下室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7、200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伙同陈列深、余晓艳等人组织10余人在本市西湖区双浦麦岭沙村一鱼塘管理房内,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郑某、舒某、葛某的证言,同案犯陈列深、余晓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之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金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金某、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