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云与被告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云,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李华云。被告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801。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云与被告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云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云撤回对被告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起诉。本院依法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