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钟灵贤与被告成都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成都元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付小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被告成都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成都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元祖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元祖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