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保护监测站与嘉兴市××生产××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保护监测站,嘉兴市××生产××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6号原告:嘉兴市××保护监测站,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夏××。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嘉兴市××生产××中心,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保护监测站诉被告嘉兴市××生产××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保护监测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1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锦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月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