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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裴××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裴××。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张×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