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裴××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裴××。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张×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