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永青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木塔南村第五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青,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木塔南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青。委托代理人张正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木塔南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木塔南村五组)。代表人张希云。委托代理人高军、滑向辉。上诉人张永青因征地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8月15日,原告母亲牛引茸与其父亲张世���经商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张永梅、张永青由其父张世杰抚养,抚养费自理。1998年11月,牛引茸与被告木塔南村五组村民张升云结婚,1999年3月,原告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商州市张村镇杜沟村村委会、商州市张村镇政府出具证明,牛引茸的前夫因工伤亡,所生两个孩子由母亲牛引茸抚养长大。随后,原告张永青的户口于1999年5月28日迁入被告村组。2006年12月16日,商州市张村镇杜沟村村委会又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村镇杜沟村第八村民小组牛引茸与我村村民张世杰离婚。后与西安市雁塔区木塔寨张升云结婚,女张永梅、子张永青姐弟二人年龄小、无人照管,张永梅、张永青志愿同意随母亲牛引茸户口迁出,我村张世杰取得孩子志愿,同意带走。牛引茸随同两个孩子户口迁入你地,现我村张世杰已有配偶,随带孩子三个。另查明,因被告木塔南村五组土地被征用,2008年4月21日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针对被告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进行批复,决定2007年1月25日晚12时为扎户口的时间,凡符合政策的在册农业人口符合条件的参加分配,凡进村落户的,都必须经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街三级同意批准并证明,缺少其中一级证明而落户的,不予分配。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4月25日被告木塔南村五组的代表关于张永青、张永梅等不予分配的会议记录,且提交了2007年1月9日原告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牛引茸、张永青、张永梅在2007年1月9日其户籍依然在商洛市商州区张村镇杜沟村八组登记。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商洛市公安局沙河子派出所2007年1月11日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存根,该派出所证明牛引茸、张永梅、张永青的户口已迁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永青在其母牛引茸再婚后,其户口也随母落在被告村组,关于原告是否享有分配征地款的权利,应由村民自治决定。但原告因其隐瞒在父母离婚时由生父张世杰取得抚养权之事实,虚构其生父张世杰因公伤亡,由其母牛引茸抚养,从而取得了被告村组的户籍,被告认为该户籍的取得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系违背被告村组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被告木塔南村五组征地款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及被告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原告不能参加分配,故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1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永青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张永青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当年上诉人转户籍时,工作人员要求写个理由,我母亲说生父联系不上不知死活,工作人员就注明生父去世了。并非上诉人之母故意填写;上诉人落户被上诉人村组成年后已经享有选举权并参加过选举;十年前上诉人无法预测2007年后木塔南村要分征地款。原审法院认定我欺骗没有道理,木塔南村五组征地款分配方案并未剥夺上诉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权,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木塔南村五组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按照商州市人民法院(1994)商市发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张永青由其父张世杰抚养。张永青在将其户籍迁入木塔南村五组时未反映该真实情况,制造其父亲张世杰因工伤死亡的虚假信息,将其户籍迁入木塔南村五组。现木塔南村五组以张永青的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作出对张永青不予分配征地款的决定,符合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本��依法予以确认。张永青称户籍迁转部分工作人员注明其父去世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张永青迁户籍的行为属欺骗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张永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张建社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