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一般经、蒋××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一般经,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