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3号原告:吴××。被告:戴××。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赵再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06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整,至今拖欠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所借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戴××向原告吴××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的金额。被告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并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借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