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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裴兴冲、王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裴兴冲,王金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林耀棋,董事长。被告:裴兴冲,男,1972年3月9日出生,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西村村山前2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203093619)被告:王金委,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篁墩村2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312303638)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兴冲、王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兴冲、王金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裴兴冲、王金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