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裴兴冲、王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裴兴冲,王金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林耀棋,董事长。被告:裴兴冲,男,1972年3月9日出生,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西村村山前2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203093619)被告:王金委,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篁墩村2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312303638)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兴冲、王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兴冲、王金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裴兴冲、王金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