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与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陈××,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804号原告:彭××。被告:陈××。被告:杨××。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用2220元,由原告彭××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彭××。被告:陈××。被告:杨××。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绍诸商初字第8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登记所有的座落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路98号1-305室住宅的查封。审判员胡国法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