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甲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施得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