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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信芳与杨小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信芳,杨小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1号原告:陶信芳,兴区织里镇中华路77号。被告:杨小琴,南浔区旧馆镇麒麟村北凌家兜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信芳诉被告杨小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付清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信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元,由原告陶信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