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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周××、绍兴市××××配件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陈××,绍兴市××××配件有限公司,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原审被告绍兴市××××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盛××。原审被告汤××。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绍兴市××××配件有限公司、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本院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某某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1月16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