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小对与夏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对,夏良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曾小对,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岑港涨次272号。被告夏良平,船员,住舟山市定海区海山公寓8幢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对诉被告夏良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凌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