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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小对与夏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对,夏良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曾小对,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岑港涨次272号。被告夏良平,船员,住舟山市定海区海山公寓8幢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对诉被告夏良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凌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