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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戎某。委托代理人:应柳青。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戎某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