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李××。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建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