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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安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枫叶园北区13号楼201。法定代表人阎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峰,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32号。负责人吴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