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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斯××。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