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斯××。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