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竺××与梁甲、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梁甲,梁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竺××。委托代理人:梁丙。被告:梁甲。被告: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竺××诉被告梁甲、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元依法减半收取2585元、财产保全费1850元,合计诉讼费4435元,由原告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祥敏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