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5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钱××、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诉讼费219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