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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化工厂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化工厂,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23号原告:余姚××化工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14462508-5),住所地余姚市汽车东××东。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化工厂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化工厂于2009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余姚××化工厂负担。审 判 员  金 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