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贾健、王喜燕等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贾健,王喜燕,贾荣姬,贾荣浩,牛坤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闸口村。法定代表人宋小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戴德纯,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健。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燕。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荣姬。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荣浩。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坤。委托代理人李鸿博,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贾健等五原告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以下称闸口村)村民,户口均在该村19号副1号。原告王喜燕系原告贾健之妻,原告贾荣姬系原告贾健之女,原告贾荣浩系原告贾健之子,原告牛坤系原告贾健儿媳。2008年7月,被告向其村民发放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款,村民每人分配4800元,五原告应分配24000元。2008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户内分配14000元,10000元未予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注明:李克生告村委会贾健以村委会、党支部名义借李克生20万元,村委会应诉律师代理费10000元。经查,李克生曾于2007年11月22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4万元,被告闸口村由此产生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称该款系原告贾健个人以被告名义所借,应由贾健个人负责,现该案正在审理中。2008年8月原告贾健、王喜燕、贾荣姬、贾荣浩、牛坤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分配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闸口村村委会辩称,贾健在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被告名义向李克生借款20万元,该款并未在村委会账目内,李克生因此借款起诉被告,被告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应由原告贾健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五原告系被告村民,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向村民发放分配款时未向原告全额发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扣发分配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在原告贾健任职期间以被告名义向他人借款致使被告花费应诉律师代理费,因该款与分配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单方主张两项债务抵消无法律依据,且被告扣除的分配款10000元并非原告贾健一人所有,被告按户口扣除五原告分配款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判决: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贾健、王喜燕、贾荣姬、贾荣浩、牛坤支付分配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连同上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宣判后,闸口村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贾健于2004年担任闸口村村主任职务期间,以村委会和党支部名义向李克生个人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4万元,此后李克生起诉闸口村村委会,闸口村村委会因此产生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此案经法院调查,贾健所借20万元款项亦未列入村上的账目。后因此案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中止,由公安雁塔分局立案侦查。由于本案涉及的10000元费用与贾健所欠24万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由贾健个人承担责任。目前公安雁塔分局已受理24万元借款案,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并且一审判决让广大村民和集体组织承担贾健的个人债务,显失公平,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贾健等承担。被上诉人贾健、王喜燕、贾荣浩、贾荣姬、牛坤答辩称,本案是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与另一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村委会扣发了贾健及其家庭成员的分配款,无法律依据,表示不同意闸口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8年7月闸口村村委会按照每位村民4800元的标准向村民发放集体土地收益款。被上诉人贾健、王喜燕、贾荣姬、贾荣浩、牛坤系被告闸口村适格村民,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闸口村村委会私自将被上诉人贾健等五人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款10000元扣发,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令闸口村村委会向贾健等五人支付扣发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1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闸口村村委会主张的本案涉及的10000元集体土地分配款与被上诉人贾健的另一案民事纠纷的律师代理费有直接利害关系,两项债务应予抵消及贾健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雁塔分局立案侦查,应对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闸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