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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铜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樊义忠、查冬梅、樊勇明、沈春梅、樊剑斌、樊剑峰与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义忠,查冬梅,樊勇明,沈春梅,樊剑斌,樊剑峰,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铜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樊义忠,男,193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原告查冬梅,女,193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原告樊勇明,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原告沈春梅,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原告樊剑斌,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原告樊剑峰,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被告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义忠、查冬梅、樊勇明、沈春梅、樊剑斌、樊剑峰诉被告铜陵县五松镇董冲村联合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义忠、查冬梅、樊勇明、沈春梅、樊剑斌、樊剑峰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义忠、查冬梅、樊勇明、沈春梅、樊剑斌、樊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义忠、查冬梅、樊勇明、沈春梅、樊剑斌、樊剑峰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