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平安诉田亮阳光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平安,田亮阳光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金平安。委托代理人高焕超。委托代理人杨月婷,陕西博纳新律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亮阳光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利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建梅,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一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金平安诉被告田亮阳光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先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平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引宏 来源: